关于整治医院及周边治安秩序和加强医院治安防控的通告
(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转发)
2006-09-25
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安部通告》等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各级政法、综治、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市成立以市综治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等参加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整治医院及周边治安秩序和加强医院治安防控工作。
三、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该确定专门的机构、场所、人员接待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投诉,对构成医疗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政策处置,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以和为贵的原则,协商处理。也可以申请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对不依法处理医疗纠纷,采取下列行为妨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一)聚众封堵医院大门,阻碍人员、车辆出入的;
(二)未经医院允许将尸体摆放在太平间以外地点的;
(三)阻碍医疗机构开展正常诊疗活动的;
(四)妨碍群众接受正常诊疗活动的;
(五)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六)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七)在医院内公共场所焚烧纸钱、鸣放鞭炮的。
六、有下列违法行为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
(一)社会闲散人员组织或参与第五条规定行为的;
(二)在医院实行打、砸、抢行为的;
(三)妨碍医院正常医疗活动,造成病人不能及时救治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绑架医务人员、扣押救护车辆的。
七、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增加收费透明度,禁止向患者乱收费;认真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患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
八、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湘潭市公安局
湘潭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湘潭市卫生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