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医疗事故也得赔钱——谁来为医院主持公道?

 

 

    最近,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医务人员很郁闷,许多熟悉内情的医务人员也很困惑:在与李荣华的医患官司中,由第三方——法院委托进行的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院没有过错、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在法院审理中,市一医院却处处被动,在三年多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一再判决医院败诉,赔偿金从1.5万元、3.27万元 、6.7万元直到终审的5.4万多元。老百姓维权意识加强,医院输了官司也无可厚非。但新闻媒体却抓住此事不放,先是湘潭晚报8月2日法制周刊用2个版面的篇幅刊发文章、12月10日又推出《谁来为鉴定结论担责》的专版文章,这2篇文章的作者仅仅根据李荣华的个人叙述,从头到尾没有只言片语提及医院当事者;湘潭电视台·法制频道也于11月26日开始,在“天天法制”栏目中连续4晚播出重要报道,对市一医院知情者的解释之词却被剪辑得只剩下两句话。

    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究竟怎么了?李荣华的失明难道真的是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的?李荣华不听从医务人员的好言劝告延误治疗的内幕又有谁去了解?不懂医学知识的李荣华看了几天医书、法律书难道就真的成为了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值得大书特书?医务人员尽心治疗,但病情不以人的意志向好转方向发展,就得赔钱?在这样的官司中, 同样一个事实,赔偿金1万多到6万多,审一次变一次,其标准又是什么,法院的判决就一定是正确的吗?又有谁来为医院主持公道?难道医院就必须为国家现行医疗体制下存在的不足之处产生的后果负责?

 

    以下,我们发表有关意见如下,相信读者看后自有公论。

    1、“法盲” 能够打赢官司其本身的含义确实不同一般,但这并非个人的胜利,而是我们的法律部门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干扰所致。

    有大量的证据表明,市一医院对李荣华的诊治过程并无明显不当之处,更不是医务人员违规操作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李荣华出现“视网膜脱离”的不良后果,李荣华的病情变化是一种自然发展难以抗拒的一个过程。经由法院委托的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医院没有过错,不属医疗事故。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偏听李荣华的一面之词,不采信由法院委托得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亦无视医学专家意见,在三年多的审理过程中,二级法院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一再判决市一医院败诉。我们认为法院没有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没有依法确定证据的法律效力,导致判决不公。

    2、关于李荣华事件,我们已经多次向湘潭市委宣传部、市政法委进行口头和书面反映。湘潭电视台、湘潭晚报推出这样的报道,只采访李荣华一方,没有对市一医院当事者进行采访报道,反映的事实是片面的,也违反了湘潭市政府和市委宣传部对新闻媒体不能违规炒作医疗纠纷的规定。

    3、我们强烈建议新闻及有关部门关注和监督法院审判过程,并停止对此事的片面报道。

 

                                            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

                                              2007年12月11日

 

    附:李荣华在市一医院的诊治过程及其医疗纠纷情况

    李荣华,男,50岁,因发现左眼视物不清一周,加重3天于2004年3月31日在市一医院住院,入院初步诊断为:双眼玻璃体混浊,疑有视网膜脱离。4月6日上午,因诊断需要,医务人员对其进行了三面镜检查。在检查进行中,因患者眨眼导致三面镜跌落地面,再次操作检查后发现李某确实患有视网膜脱离,曾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作进一步的治疗。

    李荣华却以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他发生视网膜脱离为由向法院起诉。经由法院委托的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医院没有过错,不属医疗事故。李荣华又以市一医院在医疗服务中出现过错导致视网膜脱离为由向法院再次起诉要求市一医院赔偿。

    李荣华所患视网膜脱离是眼科常见疾病,该病有一个发生发展过程,其诊断也是根据病情发展过程而逐步明确的。医生为了明确诊断进行的三面镜检查是一种接触性的非创伤性检查,该项检查不可能导致被检查者发生视网膜脱离,国内50多年的应用也从未见有三面镜检查引起视网膜脱离的病例报告。在三面镜检查时镜子跌落,是病人检查时配合不好眨眼造成,虽有医务人员解释不充分的原因,但不能毫无根据地说是三面镜检查造成李荣华发生视网膜脱离。在发生病情变化后,市一医院眼科张主任曾经为李荣华联系 到湘雅医院请专家为其手术治疗,及时手术复明的希望还是很大的,所需费用也仅仅4000元,但李荣华却拒绝了,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

    在李荣华与市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偏听李荣华的一面之词,不采信由法院委托得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亦无视医学专家意见,在三年多的审理过程中,二级法院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一再判决市一医院败诉,赔偿金从15000元、32719元、67335元至终审的54338元。对此,市一医院认为二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忽视政府权威机构鉴定结论,没有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没有依法确定证据的法律效力,导致判决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