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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体干部职工饮酒行为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九项规定”精神,进一步严明纪律、改进作风,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潭办发电〔2016〕3号)等的规定和要求,经医院研究,决定对我院干部职工饮酒行为作出进一步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院干部职工(含工勤人员)。
二、具体规定
1、严禁公务活动饮酒(含早中晚餐),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除外。
2、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早、中餐饮酒。
3、严禁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酒后滋事。
本规定所称的饮酒,包括饮用白酒、红酒、黄酒、啤酒和含酒精类饮料等。
三、问责处理
1、凡有违反上述行为的,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2、凡医院中层干部因饮酒贻误工作、酗酒滋事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从严处理。
四、组织实施
1、全体干部职工要把贯彻执行“禁酒令”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确保令行禁止。医院中层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规定,管好科室人员,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2、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院办停止提供一切酒水。
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