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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通〔2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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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维护全市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通 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权益,维护全市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等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公安部通告》(卫通〔2001〕12号)的规定,现就维护全市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防范和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生命健康权、就医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患者及其家属要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改善服务态度。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共建良好的医患关系。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双方都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正当权益。
四、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增加收费透明度,禁止向患者乱收费;要认真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病患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出院。
五、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告知患方有关权益和办理程序,及时妥善处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依法依程序进行。
六、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按照规定立即将尸体移放到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尸检。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告、教育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寻衅滋事,发生打、砸、抢、烧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或擅自进入医务人员住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停棺材、设灵堂、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
燃放鞭炮、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六)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到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
(七)抢夺患者、他人或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以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
(八)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医疗机构,要挟医疗机构,经劝说无效的;
(九)涉黑涉恶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十)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