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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为规范医院医疗保险患者的就医服务管理,保障参保患者的知情权益,根据《医疗保险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护理人员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优先推荐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技术、诊疗项目和药品等,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及参保单位的负担。
二、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
三、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参保患者确需使用医保支付范围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即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自费医用材料时,应征得参保患者本人或家属或工伤病人单位同意,并在《医保自负费用告知书》上签字后,方可使用。
四、因急症抢救无法预知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时,如为自费,必须在抢救完毕后立即补办告知签字手续。
五、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价格、常用诊疗项目收费标淮、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建立报销公示栏,定期将新农合患者的报销情况公示。
六、住院期间应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使参保患者能及时了解治疗费用支出情况,保证参保病人的消费知情权。
七、出院结算后应向参保患者提供详细的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