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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11/07
16:59
发布于
[医疗保险]
发布人员:
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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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维护参保患者合法权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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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维护参保患者合法权益管理制度

为保障参保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参保患者的就医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湘潭市卫生局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一、患者的权益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

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民族、信仰、社会地位、病情轻重和参保类别,都有权受到合理连贯的诊疗服务。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疗权。凡病情需要,有权获得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疗方法、护理条件。

(三)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主管医师及护士的姓名。

(四)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内容。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

(五)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六)有权了解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支付的情况。

二、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疗及护理方案。

(二)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但医师应告知拒绝治疗的危害。

(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患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做出医院和医师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声明,并签字。

三、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漏。

(二)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未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

四、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

(二)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患者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五、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格遵守医院《医疗保险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六、 参保人员到医院就医时,本人社保卡、病历本(工伤、合作医疗诊疗手册、身份证)就诊;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社保卡转借他人使用。同时应遵守医保《药品目录》、《住院病种目录》、《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及医保局、卫生局等相关政策,不得提出其他不合理、违背医保政策的医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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